乌鲁木齐解除经营异常名录需要根据不同的列入原因准备相应资料,具体如下:
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的:
申请书。
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守信承诺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实地核查记录表。
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上已补报年报信息截图(加盖公章)。
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的,应当提交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企业章程等与年报信息相关的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的:
住所或经营场所已发生变更的:
申请书。
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守信承诺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住所或经营场所)。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
申请书。
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守信承诺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实地核查记录表。
相关证明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相关部门证明等材料并加盖公章)。
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的:
申请书。
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守信承诺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实地核查记录表。
相关证明材料(与补公示信息相关的财务报表、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等材料复印件,以及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上相关信息截图,并加盖公章)。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的:
申请书。
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守信承诺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实地核查记录表。
相关证明材料(与更正信息相关的财务报表、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等材料复印件,以及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上相关信息截图,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