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乌鲁木齐处理公司经营异常,需根据具体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以下是详细处理流程:
一、查明异常原因
公司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通常包括:
未按时年报:公司未在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工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公司公示的信息存在不真实、不完整或有缺漏的情况。
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邮政快递发送信函至注册地址无人接收,或打电话联络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留的电话无人接听,导致无法取得联系。
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等,未在规定时间内(即20个工作日之内)进行公示。
二、根据异常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未按时年报:
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相关地方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补报未按时申报年份的年度报告。
确保补报的年度报告信息真实准确,并将补报的年度报告进行公示。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信息进行更正。
提交更正后的信息证明材料,如财务报表、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等。
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
原地址办公:若公司仍在原注册地址办公,可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及原地址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房产证、水电费发票等。同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确保办公场所与注册地址一致。
变更地址:若公司已不在原地址经营,需在变更决议后30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地址变更申请,并提供新地址的场地使用证明,如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变更完成后,更新营业执照,并通知银行、税务、社保等部门调整备案信息。
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按照规定将应公示的即时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示。
准备与补公示信息相关的财务报表、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等材料复印件,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相关信息截图,并加盖公章。
三、提交申请并接受审核
准备申请材料:
申请书。
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守信承诺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根据异常原因,还需准备实地核查记录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已补报年报信息截图(加盖公章)、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住所或经营场所)、与更正信息相关的财务报表、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提交申请:
可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线下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也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线上申请。
接受审核:
市场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加强内部管理
按时年报和信息公示:每年按时进行年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保持注册地址有效:确保注册地址真实有效,如有变更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确保信息公示真实准确: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公司公示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