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注册公司对注册地址的要求主要依据《乌鲁木齐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地址合法性要求:非(违)法建筑、纳入政府征收范围内的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不得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
地址证明材料要求:
一般情况:市场主体在办理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通常实行申报承诺制,只需提交载明住所信息的承诺书,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特殊情况:作出虚假承诺被查实、拟申报住所存在异议、使用托管机构地址等情形的,不适用住所申报承诺制,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借用)合同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经依法备案的,可免予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使用托管机构地址登记的,应当提交托管合同或租赁合同。
地址使用方式要求:
托管登记:各级政府统一规划的产业园、工业园等创业创新载体的运营管理单位,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以及高等院校等可以作为托管机构,多个企业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进行登记。
工位号登记:允许法定用途为非住宅用房,在能有效划分区间、做适当物理隔离并明确编号的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企业住所,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要求:若申报的住所法定用途属于住宅,需已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且做到安全、环保、不扰民,不影响居民生活环境和小区治安管理。